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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丨第17次《离婚协议书》司法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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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开的工商资料显示,中恒集团是一家集制药、水电生产、房地产开发、金融等一体的企业,系全国中药业百强企业,拥有中华跌打丸、妇炎净、血栓通冻干粉针等系列名产品。 ―EN
公开的工商资料显示,中恒集团是一家集制药、水电生产、房地产开发、金融等一体的企业,系全国中药业百强企业,拥有中华跌打丸、妇炎净、血栓通冻干粉针等系列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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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原董事长许淑清
中恒集团相关外宣资料称,2006年12月中恒集团成功实现体制转变,在新领航人许淑清董事长的带领下,中恒集团新的经营团队对公司展开大力整合改造,形成了凸显高科技、高效率、高成长的产业结构,开始了企业发展的新征程、新跨越。
张松成是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团)原董事长兼总裁许淑清的前夫。12年前,许淑清向法院提交了3份《离婚协议书》作为二人离婚析产案件的证据,得到梧州中院的采信,导致张松成败诉。
据(2017)桂04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等显示,许淑清离婚析产案属于“一事二诉”。2009年,张松成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后此案移送给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4月,许淑清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明的“建议”下,针对同一财产在万秀区法院发起了“确认之诉”,张松成“财产分割”案被移送梧州中院管辖后,尚未开庭就被“中止审理”,原因是许淑清提起了“确认之诉”。
据梧州中院原二审判决,张松成曾在2011年上诉程序中对3份《离婚协议书》的真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法院以逾期未交鉴定费为由,终止了委托鉴定程序。对此张松成称,他当年请求在广西以外区域做司法鉴定,以避免许淑清对鉴定过程施加影响,但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
半路夫妻离婚
均因受贿罪判刑
徇私枉法,再审
去年9月23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淑清离婚析产案,由广西梧州万秀区人民法院在湖南女子监狱开庭重审。庭审中,许淑清提出,广州中恒的股权应该属于她个人所有,张松成的收入微薄,对广州中恒没有出资。目前本案仍未作出判决。
9月1日,本案重审开庭近一年之际,张松成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这也是他在过去一年中第17次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接受了申请材料,但暂未作出答复。
张松成与许淑清是一对半路夫妻,二人于1998年相识交往,2000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7日离婚。
天眼查信息显示,广州保宇实业公司于2005年完成对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的收购。另据新京报报道,2006年12月,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以1.099亿元的价格,购买了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中恒集团29.89%的股份,成为中恒集团的控股股东,许淑清出任中恒集团的董事长兼总裁,其子赵学伟则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随后广州保宇实业公司也更名为广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
许淑清提交给法院的3份《离婚协议书》,落款时间分别为2004年11月24日、2006年9月9日、2009年4月19日。张松成的委托代理人霍逸岑律师介绍,3份《离婚协议书》均有张松成的签名,“但那是2004年二人吵架时打印的版本,实际二人并未离婚。许淑清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离婚协议书》,正是当年打印的版本,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的‘婚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收益归各自所有'‘广州保宇公司股权归许淑清所有'的字样,均为许淑清手写添加,张松成均不认可。”
张松成称,许淑清利用3份伪造的《离婚协议书》,使得梧州市万秀区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的90%股权判决归许淑清个人所有。
张松成告诉红星新闻,二人相识时他是一名现役副团级干部,在珠海某部任职,许淑清在一家港资制衣企业协助管理工作。许淑清在北京学过服装知识,当年给张松成的感觉,是“有事业心”且“管理能力很强”。
↑许淑清、张松成已经注销的结婚证
霍逸岑介绍,在本次庭审中,许淑清仍坚持认为3份《离婚协议书》为真,并称张松成手上也有3份相同的《离婚协议书》,“许淑清本人也同意鉴定。张松成认为,只有鉴定了真伪,才能为判决提供依据。但法院至今没有对是否进行鉴定作出书面回复,也未对本案作出判决,所以张松成才一再提出申请。”他介绍,主审法官此前并没有对张松成的前16次申请做出回复,但口头上曾表示会经合议庭认真考量。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2/0902/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