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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授权签字人”制度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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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鉴定意见没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要求否定鉴定意见效力。即认为“授权签字人”未在鉴定意见上署名,使得鉴定意见格式不规范,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从笔者审理案件过程中
以鉴定意见没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要求否定鉴定意见效力。即认为“授权签字人”未在鉴定意见上署名,使得鉴定意见格式不规范,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从笔者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情况看,当前司法鉴定意见中有关“授权签字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见关于鉴定意见“授权签字人”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所作定义,“授权签字人”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评审准则同时明确,“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据笔者了解,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授权签字人”除明确要求具备鉴定人资格外,在是否必须经过资质认定上,要求并不一致,如对于DNA鉴定、理化检验等实验室检验检测,基本要求经过资质认定,而对于法医、痕迹、文书等经验类检验,虽有过强制性资质认定要求,但目前未作此强制性要求。
“授权签字人”署名签字以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意见为主。在对“授权签字人”进行了署名的鉴定意见中,以公安机关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为主,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较少见“授权签字人”的署名信息。
“授权签字人”是否为具体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根据前述引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内容,“授权签字人”是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指“授权签字人”是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其二,指“授权签字人”是其签发的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如果仅就“签发”二字而言,无法看出“授权签字人”在签发过程中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范围和程度。对此,我们可以结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进一步分析。该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授权签字人、实验室负责人审核鉴定文书。审批签发鉴定文书,应当逐一审验下列内容:(一)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三)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四)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五)文书制作是否合格;(六)鉴定资料是否完备。”从该规定看,“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签发,在审验的范围上,明显大于复核人仅围绕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所作的复核,属于实质性参与了鉴定事项的鉴定。当然,如果再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实际存在的“授权签字人”同时作为鉴定人参与鉴定的情况看,则“授权签字人”无疑属于具体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如此,在涉及“授权签字人”应否以鉴定人身份出庭的问题上,可以认为,“授权签字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在必要时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阮铁军)
“授权签字人”是否就是司法鉴定的复核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无“授权签字人”的具体规定。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则明确,“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从上述规定看,复核和签发应当是司法鉴定的两个不同环节,复核人复核的是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而“授权签字人”是对司法鉴定文书进行签发;复核人可以有多个,而“授权签字人”只有一个。可见,“授权签字人”与复核人是司法鉴定中两种不同身份人员,二者并不相同。但从笔者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实际存在“授权签字人”同时作为复核人进行复核,或者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复核程序,而直接以“1个鉴定人+1个授权签字人”的组合,由鉴定人负责鉴定,授权签字人负责复核及鉴定意见签发,且在鉴定意见上只以“授权签字人”身份署名的情况,如果按照这种操作,则“授权签字人”同时存在鉴定人、复核人、授权签字人三种身份。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2/0811/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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