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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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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两个不同鉴定的共同点。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都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情况,这些损害包括死亡、伤残、住院日期
一、两个不同鉴定的共同点。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都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情况,这些损害包括死亡、伤残、住院日期延长、医疗费花费过多,相应的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了伤残鉴定等级。所以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都构成医疗损害,反之亦然。
二、委托及鉴定机构不一样。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市级或省级卫健委委托市级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市省医学会是受市省卫健委管辖的,但医学会又是具有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意见不受卫健委左右,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既可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医调委、卫健委或法院委托,其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但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有这样的限制,发现损害三年内都可通过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患方单方面启动,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两者法律效力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是替代关系。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医调委、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注意,这里只是废止《通知》,而不是废止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旧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进行判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法院虽然不适用其法条,但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除了想获得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只能用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不服后的区别。
当事人如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15个工作日内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两级医学会鉴定都不服,当事人还可起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这是合理是诉讼权利,只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允许。如果当事人不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基本上不被法院支持,也就是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五、与解决纠纷的距离。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可在此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但实践中很难有双方都对结果认可,且心甘情愿的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的情况。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不代表纠纷就解决了,除非双方继续愿意有诚意的协商,否则一切又回到了纠纷发生时的起点,如果达不成协议,患方只好去法院起诉。
而因为绝大多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大多会在一个月左右安排开庭,并据鉴定结果判决,可以说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纠纷已基本定性,离解决只有一步之遥。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不进行三期(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主张这些损害的赔偿,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还需申请这些鉴定事项(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2/0309/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