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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司法的价值共通与融合发展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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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块链是近10 年来在全球范围引发广泛关注的高新技术,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了电子政务、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

区块链是近10 年来在全球范围引发广泛关注的高新技术,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了电子政务、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其中区块链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是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作出的技术应用创新。区块链技术正式进入我国司法领域始于2018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随后经过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价值。2018 年9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国内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同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也上线了“天平链”司法区块链;2019年3 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网通法链”司法区块链,其后不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也都分别上线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2019 年10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分别上线了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系统,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发展迈入新的阶段。2020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将司法区块链推广至全国法院系统[1]。区块链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不仅得益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锐意进取的魄力和眼界,以及科技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的通力合作,更源自于区块链自身的技术特征与我国司法价值追求的内在契合和相得益彰。

1 数据真实与司法公信相契合

在区块链技术的众多特点中,最重要的就是上链数据几乎不可篡改,这确保了写入区块链的数据在存储和流通过程中的真实性。由于区块链上任一后序区块都包含用以验证全部前序区块的数据,修改任一区块就需要同时修改全部后序区块,并且对任一区块的修改都需要经过一定规模以上节点的验证,这使得修改区块链上的数据存在极高的门槛;而且,区块链越长(也就是区块数越多)、整个区块链越开放(也就是节点越多),这种篡改工作就越发困难,区块链数据的可靠性就越强。正是基于不可篡改的特点,区块链技术被称之为“信任机器”以及“价值互联网”,也就是能够传播信任和价值的网络技术[2-3]。区块链技术的种种现实应用,包括金融、政务、能源、物流、农业等等,都是为了通过这一信任机器向用户展示自身信息的真实可靠。

司法公信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程度。习近平总书记将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尺度[4]。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在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增进人民群众的信任。其中,司法的公开透明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案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建立了全方位的司法公开网络,将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信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区块链作为新一代的网络技术,能够在现有网络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存储数据的真实性,应用于现有的司法公开网络中,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开数据的可信度。

因此,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真实的特性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追求天然契合,司法区块链的广泛应用,能够促进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升级,切实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过去,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信誉都是通过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部门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实现的,尽管公正公开的司法活动有助于司法公信的积累,但归根结底,过去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对机构和对人的信任,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信任。但权力导致腐败,对公权力的信任常常被腐败活动侵蚀,因此不仅需要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来确保其规范运用,也需要在公权力之外寻求新的保障。在司法引入区块链技术后,由于区块链技术所保障的上链数据的高度可靠性,技术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进一步的背书。这样一来,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就从对公权力的一般性信任升级到对运用技术进行规范和保障的公权力的信任。

技术要成为信任的来源,不仅需要受众对技术有所了解,更要求有相配套的制度加以推动和保障。近两年国家政策对区块链技术的大力支持和主流媒体对区块链技术原理和相关应用的宣传,已经使广大人民群众听说了甚至了解了区块链技术,这有助于建立人民群众对司法区块链的初步信任,但在司法区块链投入应用初期,仍然需要由司法机关用公权力为新技术背书。例如我国3 家互联网法院已经分别建成的司法区块链上,都有前往第三方存证平台的链接,这种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系统提供跳转接口的简单设置,就能够有效帮助用户产生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信任;而在其后的司法活动中,法院能够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证据的效力给予充分认可,就能够强化用户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司法区块链乃至司法机关的整体性信任。这就实现了制度信任和技术信任相互增进的闭环。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27/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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