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目录

论社会转型期内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国社会转型的整体脉络是转向法治与自由,法治由立法与各具体司法案件步步完善,而自由之基础则是媒体的全面活跃。近年来,媒体的力量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媒体引领着
中国社会转型的整体脉络是转向法治与自由,法治由立法与各具体司法案件步步完善,而自由之基础则是媒体的全面活跃。近年来,媒体的力量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媒体引领着信息爆炸,触角深入社会各个角落。而中国民众向来对法庭新闻有着极高的关注度,案件的审判经由媒体传送,往往能在网络舆论场引起轩然大波。有影响力的舆论往往是锋利的,批评立法、审判、庭外黑幕是目前的主流,因此法庭与媒体显得水火不容。本文旨在讨论转型期内媒体与司法的深层关系,并提出两者新型关系的合理建构。 一、媒体与司法根本价值观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正义,而实现的途径各不相同。媒体的主要价值观大部分沿袭了中国传统,即正义即是平衡,需要平衡的就是双方的利益,受损较多的那一方被称为“弱者”,媒体会为之宣传与呐喊,以求绝对的利益均衡;而我国司法嫁接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近年来部分借鉴英美法系“程序正义”,价值观也基本趋同,根据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正义即是公正,我国法庭也摒弃了“功利之正义”,因此完全遵循法条与司法解释。 媒体与司法为实现两种形式不同的正义,为之所立的尊严与底线也迥然不同:媒体为弱者呐喊需要最宽泛的舆论平台,更需强大的民意后盾,因此它的存活基础是“自由”,自由可以维护它应有的活力;而司法需要的是“小黑屋里的天平”,审判不受外界聒噪,完全依照立法部门所立的法条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司法的尊严是“独立”,这也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 从行事原则上来看,两者的区别更为明显。司法的原则是“遵循先例”,为达到公正,必须保证过去与现在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审判,因此法官总是走在时代的最末端,审判滞后于立法,法庭照章办事,最忌成为“时代宠儿”;而媒体则是“时代弄潮儿”,以最新的价值衡量案件,必然会有批判的声音。 二、参审制下媒介审判的现状 理想状态的相互协作在现实中很难形成,由于利益驱动,再加上媒体的日益强势,法庭的独立审判被介入的情况多有发生,也就是所谓的“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是舶来品,即媒体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媒介审判现象在西方陪审制度下尤为严重。因陪审团拥有最终的裁判权,而陪审员不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极易受媒体影响,所以司法公正常受媒体干预。而在我国,曾有学者宣布不存在媒介审判现象,我国的参审制具有制度上的天生优势,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却常受法官的左右与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如具体刑事案件,媒体代表的民意往往会呈过激态势,最终形成民愤。在前面的论述中已提到,媒体往往为弱者呐喊,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对强势身份的另类歧视”。 三、自媒体时代司法与媒体新型人为关系 在改革开放前,司法被归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而媒体则是“喉舌”和“传声筒”,两者被统一严格领导,有着程序与职能上的明确分工。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人人皆为媒体,民意很难被公权力领导,而司法渐渐寻求独立之大权,虽然两者在官方层面关系的转变还未被定性,但在个人的人为层面,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法庭去政治化后,检察官、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陡然上升,为使得案件的趋势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控方与辩方已开始借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鼓动力量,这当然是非法定程序的庭外压力;再有,法学家、法官为追名逐利,已频繁出现在电视节目及网络媒体上,在案件宣判之前对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作为“官方声音”,无疑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在法律学术界也会引起不小的波澜;而作为案件当事人,媒体是乞求同情的渠道,当事人在宣判前展示自己的弱者形象的情况屡见不鲜。 人为层面的利用关系应当明确禁止,角色的错位很可能导致宣判的不公正。法学家、法官成为娱乐明星,检察官、律师成为游说家,记者则成为民众的侦探,这是病态。当然,禁止的前提都是“宣判前”,在宣判后大可以“法制教育”的形式进行宣传。 四、司法独立上的新闻自由 司法追求独立,新闻追求自由,两者在功利上又相互利用,这已是中国司法与媒体在理想与现实层面的真实写照。但两者的生存之本在对方的层面上都需加以限制。 正如美国大法官Frankfurter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审判的重要性。审判公正是一切权利存在的保证,因此为保证审判公正,不受媒体干预,新闻自由权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媒体不可为了时效超越司法程序。在宣判之前,案件的全貌只可被如实转述,任何偏颇性言论都可能会造成媒介审判。即便是邀请法律人士介绍与解释,结论性言论都可能使得民意发酵。再有,转型期的媒体越来越乐意发掘故事、描绘人物肖像,但这都必须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为前提。这在贪腐案件中尤为明显,贪官私生活的混乱只要与权力无关就无碍于司法,媒体的“野史性”报道只会进一步激起民愤,导致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不理解。 而在司法层面,独立的原则也需要兼顾民众的感情。宣判公开需要进一步落实,除去国家机密,相应的法条、法理解释以及相关证据也应当展现给民众,此种程序才应当是转型的目的地。 中国社会转型的整体脉络是转向法治与自由,法治由立法与各具体司法案件步步完善,而自由之基础则是媒体的全面活跃。近年来,媒体的力量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媒体引领着信息爆炸,触角深入社会各个角落。而中国民众向来对法庭新闻有着极高的关注度,案件的审判经由媒体传送,往往能在网络舆论场引起轩然大波。有影响力的舆论往往是锋利的,批评立法、审判、庭外黑幕是目前的主流,因此法庭与媒体显得水火不容。本文旨在讨论转型期内媒体与司法的深层关系,并提出两者新型关系的合理建构。 一、媒体与司法根本价值观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正义,而实现的途径各不相同。媒体的主要价值观大部分沿袭了中国传统,即正义即是平衡,需要平衡的就是双方的利益,受损较多的那一方被称为“弱者”,媒体会为之宣传与呐喊,以求绝对的利益均衡;而我国司法嫁接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近年来部分借鉴英美法系“程序正义”,价值观也基本趋同,根据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正义即是公正,我国法庭也摒弃了“功利之正义”,因此完全遵循法条与司法解释。 媒体与司法为实现两种形式不同的正义,为之所立的尊严与底线也迥然不同:媒体为弱者呐喊需要最宽泛的舆论平台,更需强大的民意后盾,因此它的存活基础是“自由”,自由可以维护它应有的活力;而司法需要的是“小黑屋里的天平”,审判不受外界聒噪,完全依照立法部门所立的法条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司法的尊严是“独立”,这也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 从行事原则上来看,两者的区别更为明显。司法的原则是“遵循先例”,为达到公正,必须保证过去与现在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审判,因此法官总是走在时代的最末端,审判滞后于立法,法庭照章办事,最忌成为“时代宠儿”;而媒体则是“时代弄潮儿”,以最新的价值衡量案件,必然会有批判的声音。 二、参审制下媒介审判的现状 理想状态的相互协作在现实中很难形成,由于利益驱动,再加上媒体的日益强势,法庭的独立审判被介入的情况多有发生,也就是所谓的“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是舶来品,即媒体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媒介审判现象在西方陪审制度下尤为严重。因陪审团拥有最终的裁判权,而陪审员不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极易受媒体影响,所以司法公正常受媒体干预。而在我国,曾有学者宣布不存在媒介审判现象,我国的参审制具有制度上的天生优势,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却常受法官的左右与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如具体刑事案件,媒体代表的民意往往会呈过激态势,最终形成民愤。在前面的论述中已提到,媒体往往为弱者呐喊,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对强势身份的另类歧视”。 三、自媒体时代司法与媒体新型人为关系 在改革开放前,司法被归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而媒体则是“喉舌”和“传声筒”,两者被统一严格领导,有着程序与职能上的明确分工。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人人皆为媒体,民意很难被公权力领导,而司法渐渐寻求独立之大权,虽然两者在官方层面关系的转变还未被定性,但在个人的人为层面,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法庭去政治化后,检察官、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陡然上升,为使得案件的趋势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控方与辩方已开始借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鼓动力量,这当然是非法定程序的庭外压力;再有,法学家、法官为追名逐利,已频繁出现在电视节目及网络媒体上,在案件宣判之前对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作为“官方声音”,无疑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在法律学术界也会引起不小的波澜;而作为案件当事人,媒体是乞求同情的渠道,当事人在宣判前展示自己的弱者形象的情况屡见不鲜。 人为层面的利用关系应当明确禁止,角色的错位很可能导致宣判的不公正。法学家、法官成为娱乐明星,检察官、律师成为游说家,记者则成为民众的侦探,这是病态。当然,禁止的前提都是“宣判前”,在宣判后大可以“法制教育”的形式进行宣传。 四、司法独立上的新闻自由 司法追求独立,新闻追求自由,两者在功利上又相互利用,这已是中国司法与媒体在理想与现实层面的真实写照。但两者的生存之本在对方的层面上都需加以限制。 正如美国大法官Frankfurter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审判的重要性。审判公正是一切权利存在的保证,因此为保证审判公正,不受媒体干预,新闻自由权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媒体不可为了时效超越司法程序。在宣判之前,案件的全貌只可被如实转述,任何偏颇性言论都可能会造成媒介审判。即便是邀请法律人士介绍与解释,结论性言论都可能使得民意发酵。再有,转型期的媒体越来越乐意发掘故事、描绘人物肖像,但这都必须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为前提。这在贪腐案件中尤为明显,贪官私生活的混乱只要与权力无关就无碍于司法,媒体的“野史性”报道只会进一步激起民愤,导致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不理解。 而在司法层面,独立的原则也需要兼顾民众的感情。宣判公开需要进一步落实,除去国家机密,相应的法条、法理解释以及相关证据也应当展现给民众,此种程序才应当是转型的目的地。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504/547.html



上一篇:苏报案研究综述
下一篇:从司法鉴定角度谈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中国司法鉴定投稿 | 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 中国司法鉴定版面费 | 中国司法鉴定论文发表 | 中国司法鉴定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