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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鉴定课程的教学趋势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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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鉴识和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的两个核心内容,二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对司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鉴定常被人们誉为“科学证据”,系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鉴识和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的两个核心内容,二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对司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鉴定常被人们誉为“科学证据”,系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兼具独立证明和辅助证明的作用,其在处理各种案件中提供科学线索和证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即便当鉴定意见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仍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司法鉴定成为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门学科。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交叉和边缘学科,司法鉴定具有法学和自然科学的双重属性。[1]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大多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结合当前实践要求和司法鉴定学科属性及特点,合理制定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措施,对于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鉴定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常指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或评价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审理经常会涉及许多相关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技术难题,案件承办人员仅凭其法律知识对这些专门性的问题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利用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案情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我国的相关法律也针对涉案证据问题,做出了进行司法鉴定的明确要求。然而,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部分冤假错案,让我国相关的办案部门和执法人员处于被动、尴尬的位置,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并非法律适用导致的错误,而是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了偏差,即司法鉴定科学证据的问题。[2]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依法治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3]为顺应时代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案件中的科学证据和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合理构建的需要
2014年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张亚忠针对我国法学从业人员司法鉴定相关知识薄弱的突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我国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盲”现象亟待矫正的提案》,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司法从业人员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匮乏。司法鉴定课程更多地涉及理、工、医、经济等学科的知识,对当前司法队伍在职人员来说,难以通过继续教育的途径或方式进行有效弥补和突破。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状,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知识机构的合理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高等教育正在逐步朝着文理渗透、文理交叉和综合应用的方向进行改革,这也是21世纪高等教育的创新方向和研究热点。[4]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符合社会司法实践的要求,既要通过法学相关学科的教学,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素养,树立学生的法律精神和法治意识,还要通过其他相关学科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科学证据评价必须具备的司法鉴定基础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崇尚科学和证据的精神。因此,通过学习并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和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要求,才能使司法从业人员熟悉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掌握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相关专业技能。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司法鉴定相关学科的教学,可以奠定法学学生职业生涯中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弥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司法鉴定相关知识薄弱的不足。
二、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司法鉴定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增加司法鉴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权重
司法鉴定学科具有门类多、内容杂、实践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由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也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缺少感性认识。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明确规定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允许专家辅助人、律师等见证鉴定工作,这强化了鉴定活动的参与性和监督作用。如果司法人员缺乏司法鉴定知识,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要进行质证时,审判人员就无法正确地分析、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达到了科学、客观的标准,因而对证据的鉴别和审查作用减弱,难以得出采用或排除证据的决定。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的研究领域还在不断拓宽,技术方法也在不断进步,例如DNA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已经成为身份鉴别和亲权关系鉴定的基本方式,同时这也是相关案件审理的必备证据。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只有了解、掌握现代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才能满足今后司法实践的工作需要,才能在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智能化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要适应司法人才的现实需求,实现预期的人才培养目标,就必须在传统教学科目以外开设司法鉴定的相关课程及内容。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07/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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