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操场也应将安全放在首位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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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7月,苏州市民马某在离家不远的一所大学操场上跑步时,被正在附近踢球的朱某踢到了左腹部,导致脾破裂。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残疾,为此起诉朱某与学校。近日,法院做出

2016年7月,苏州市民马某在离家不远的一所大学操场上跑步时,被正在附近踢球的朱某踢到了左腹部,导致脾破裂。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残疾,为此起诉朱某与学校。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朱某担责六成,赔偿17万余元;学校担责二成,赔偿近6万元,马某自行承担20%。

对于判决结果,有人疑问,学校作为运动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使用者的伤害结果买单,合理吗?在马某操场跑步被他人伤害案件中,学校有一定过错。比如,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用语,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更何况,校方收取踢足球者的入场费,就意味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规范、提醒义务。当朱某出现不当行为后,学校并没有及时纠正及制止,故而对造成的不良后果,理应分担相应责任。

当然,这里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漫无边际”的民事责任。看到新闻报道后,一些网友跟帖评论,透露出对责任无序分担的内心顾虑。但回看马某被伤害案件,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妥。踢伤他人的朱某,因为莽撞无忌的过错,显然分担的责任更重。对于校方,虽然也有一定过错,但这里的过错较轻,应当负次要责任。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校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充分考虑了责任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利于提示相关单位恪尽责任、严格管理。如果将校方的管理责任无限放大,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学校避之不及,把操场关闭了事,这将损害更多公众的福祉。

平心而论,学校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公共安全保障的义务人,理应得到教训,将安全保障放在首位,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摘自2018年3月1日光明网)

2016年7月,苏州市民马某在离家不远的一所大学操场上跑步时,被正在附近踢球的朱某踢到了左腹部,导致脾破裂。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残疾,为此起诉朱某与学校。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朱某担责六成,赔偿17万余元;学校担责二成,赔偿近6万元,马某自行承担20%。对于判决结果,有人疑问,学校作为运动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使用者的伤害结果买单,合理吗?在马某操场跑步被他人伤害案件中,学校有一定过错。比如,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用语,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更何况,校方收取踢足球者的入场费,就意味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规范、提醒义务。当朱某出现不当行为后,学校并没有及时纠正及制止,故而对造成的不良后果,理应分担相应责任。当然,这里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漫无边际”的民事责任。看到新闻报道后,一些网友跟帖评论,透露出对责任无序分担的内心顾虑。但回看马某被伤害案件,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妥。踢伤他人的朱某,因为莽撞无忌的过错,显然分担的责任更重。对于校方,虽然也有一定过错,但这里的过错较轻,应当负次要责任。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校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充分考虑了责任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利于提示相关单位恪尽责任、严格管理。如果将校方的管理责任无限放大,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学校避之不及,把操场关闭了事,这将损害更多公众的福祉。平心而论,学校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公共安全保障的义务人,理应得到教训,将安全保障放在首位,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摘自2018年3月1日光明网)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07/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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